《2023年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计划》正文开始,本次阅读大概8分钟。
2023年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已经公布,以下是各专业招生人数,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官方公布为准:招生计划
学校高职提前招生面向浙江省,总计划200名,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下表:
序号
专业名称
计划数(名)
招生对象
学制
学费标准(元/学年)
综合素质测试形式
1
金融服务与管理
40
普高招生考生
三年
6900
面试
2
财富管理
30
普高招生考生
三年
6900
面试
3
保险实务
30
普高招生考生
三年
6000
面试
4
大数据与会计
25
普高招生考生
三年
6900
面试
5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25
普高招生考生
三年
6000
面试
6
国际经济与贸易
50
普高招生考生
三年
6900
面试
合计
200
录取办法(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与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生自愿报考、院校综合测评、双向互动选择”的办法。
(二)网上确认考生根据学考等级折算成绩,分专业按招生计划数220%比例确定入围测试考生名单。
分专业按招生计划数220%比例确定入围测试考生名单时,出现最低分相同的情况,按语文、数学、外语、自选科目1、自选科目2、自选科目3学考等级折算分的顺序排序,其中自选科目1、自选科目2、自选科目3按物理、历史、化学、地理、技术、思想政治、生物的顺序排序。按本款规则确定的考生入围最低分同分同名次的情况,则同分同名次的考生均入围。
(三)考生总分 = 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 学考等级折算成绩(语文、数学、外语、自选科目1、自选科目2、自选科目3),考生总分满分750分。学考等级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
(四)根据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先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00%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再按专业招生计划数50%确定备录(含顺序号)考生名单(有小数部分的按进一法计算)。
(五)招生专业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时,该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人数的90%确定(有小数部分的按进一法计算),不递补备录考生。
(六)2023年5月6日,按照考生总分,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未录取”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总分相同时,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语文、数学、外语、自选科目1、自选科目2、自选科目3学考等级折算分的顺序排序,其中自选科目1、自选科目2、自选科目3按物理、历史、化学、地理、技术、思想政治、生物的顺序排序,上述排序后仍有同分同名次的情况,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5月7日8:30-17:30,将考生(备录考生含顺序号)名单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或同一所院校不同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取,我校只能被一个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取。
(八)5月9日8:30-17:30,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进行选择确认。5月10日8:30-17:30,根据缺额计划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并提交至服务平台。5月11日8:30-17:30,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递补后转为拟录取的考生进行选择确认。5月12日8:30-17:30,根据缺额计划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并提交至服务平台。5月13日8:30-17:30,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递补后转为拟录取的考生进行选择确认。5月14日8:30-17:30,如仍有缺额计划和备录考生,继续递补。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5月16日,结束网上录取。
(九)学校根据考生选择确认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5月17日-30日,学校与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录取名单。
(十)公示结束后,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高职提前招生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
(十一)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规定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高职提前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资格。
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