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录取规则》正文开始,本次阅读大概8分钟。
2023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落实“阳光工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考生和家长放心。
第十六条 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非第一志愿)。
第十七条 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加分或降分要求投档考生的招录:执行各省(市、区)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空中乘务(500405)专业报考录取特别要求:
1.身高要求:男生175~185cm;女生163~173cm。
2.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形象气质好,无明显的“O”型、“X”型腿;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
3.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0周岁,即200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5.口齿清楚、听力不低于5米,中、英文发音准确,性格开朗、大方,心理素质好,富有合作精神。
6.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第二十一条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500406)专业报考录取特别要求:
1. 身高要求:男生168~185cm;女生158~175cm。
2.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X”型腿,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
3.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0周岁,即200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5.口齿清楚、听力不低于5米,中、英文发音准确,性格开朗、大方,心理素质好,富有合作精神。
6.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第二十二条 直升机驾驶技术(500404)专业报考录取特别要求:
1.身体条件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91部I类体检标准。
2.身高要求:原则上男生170cm—185cm,女生160cm—172cm,腿长不低于74cm。
3.体重要求:原则上男生不低于50KG,女生不低于45KG。
4.无先天性或后天性功能及形态异常;未进行过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无恶性肿瘤;无手术后遗症等;无癫痫;无活动性肺结核;无肝硬化;无胆道系统结石;无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5.无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酒精等的滥用或依赖,无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6.无冠心病、严重的心率失常、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无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等。
7.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 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8.无视野异常;无色觉异常,无夜盲,无双眼视功能异常,无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裸眼视力不低于C字表0.1;若屈光不正,须佩戴矫正镜且不低于C字表0.7。
9.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邪教组织,飞行员背景材料调查按照民航总局民航发【2007】117号《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进行。
10.英语及数学基础良好。
第二十三条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500409)专业、通用航空器维修(500412)专业报考录取特别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四条 民航运输服务报考条件
1.身高要求:女生160厘米及以上,男生170厘米及以上。
2.体重要求:标准体重=(身高-110)±20%范围内。
3.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斜视。
4.听力、色觉、嗅觉正常;五官端正,面部、手部、颈部、四肢无明显疤痕。
5.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肝炎病史、各类慢性疾病等。
7.无口吃,吐字清晰,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学习能力。
8.年龄在20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第二十五条 航海技术(500301)、轮机工程技术(500303)专业报考要求:
1.身高:航海技术160cm以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155cm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2.无色盲、无色弱,航海技术专业双眼裸视视力均能达到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8及以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双眼裸视视力均能达到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上。
3.身体健康,四肢无残缺,无口吃,无心脏、血管系统疾病,无神经系统疾病,无精神系统疾病,无其他慢性疾病和传染病。
4.其它项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