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风有信,秋月无边。
亏我思娇的情绪好比度日如年。

湖南二手救护车,救护车买柴油的好还是汽油的好

《湖南二手救护车,救护车买柴油的好还是汽油的好》正文开始,本次阅读大概4分钟。

本文目录一览

1,救护车买柴油的好还是汽油的好2,哪里的救护车厂家卖的救护车质量好3,湖南省哪有二手救护车出售4,从灵宝到三门峡120急救车要了1100元合情合理吗5,机器总报警死机6,南京依维柯一般多少年报废7,ck是啥人人8,飞向别人的床的作者

1,救护车买柴油的好还是汽油的好

柴油车结构比汽油车结构相对简单,故障率低,修理费用低,使用寿命长,车子价格低,柴油比汽油便宜,综合比较下来,选用柴油车做救护车比较划算。
千万不能发动,然后找到油管,轻轻拆开把汽油都放掉,浪费点没关系。

2,哪里的救护车厂家卖的救护车质量好

救护车厂家哪家比较好,现在救护车基本上都是专业汽车改装厂根据国家国信部的公告改装的特种专用车辆,救护车哪家比较好这问题就要多方面来解说:第一、生产救护车生产厂家是否具备,国家审批的专用汽车改装资质,否则您购买的救护车就属于非法改装车辆,没法获取整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第二、了解生产救护车生产厂家企业规模,企业生产规模越大,相对来说采购的配件及原材料的渠道就要正规些,服务机制也就越健全。第三、就要去生产厂家了解生产流程及工艺。第三、目前国内的救护车基本都是用商务车改装的,需要成熟的技术和相关的资质才能改装,比较大的的厂家有凯福莱,依维柯,南客等,西南的话就只有普吉能够根据客户需求量身改装。

3,湖南省哪有二手救护车出售

建议您去您所在城市的五八同城,赶集网,百姓网等同城类网站上面去看看,或许可以找到二手江淮车出售的信息

4,从灵宝到三门峡120急救车要了1100元合情合理吗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湖南长沙潭州大道,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快速的通过路口,悲剧发生了!一辆水泥搅拌车从横向撞击到了救护车,导致救护车失控,车内病人从车中被甩出导致其当场死亡。此悲剧的争议焦点在于很多人认为,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闯红灯甚至变道,在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其他的一切社会车辆应当配合予以让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可予以免责。而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遇到救护车应当予以让行!我个人认为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救护车并非无责而是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一,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1.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所有社会车辆都应配合让行。据目击者称:“当时救护车一路拉了警笛前行”,提醒周边车辆行人及时避让,水泥渣土车也在避让之列。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之后低速通过。而此事故中的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一没减速二没观察周边情况,在刺耳的警笛声下撞击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导致一死四伤的恶性事故,水泥渣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救护车设置警示灯,拉响警笛,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这些权限不是“尚方宝剑”,必须在确保安全通过路口,此事故中,个人认为救护车也应承担相应次责。事故发生后,很多人表示痛心难过,本身一条有待抢救的生命在急救途中遭车辆撞击甩出车外丧命令人惋惜,正因为这样,水泥渣土车司机遭到了很多人的谩骂攻击,好像所有责任都应该由该司机承担。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时候拉响警笛,警示社会车辆让行,毕竟早一分钟或许会挽回病人的生命。但是,拉警报,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并不代表救护车可以无视安全滥行,闯红灯也必须注意周边安全。此事故救护车和水泥渣土车发生碰撞,水泥渣土车即便没有闯红灯没有超速正常行驶撞到了也是渣土车主责全责,假设,救护车在闯红灯通过路口时撞到行人那又该怎么判定?难道判定行人主责?三,“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代表可以免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及信号灯的限制。”划重点哈规定中的一句话: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回到本事故中,该救护车在闯红灯的路口是不是注意观察路口情况了?“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苏州有一辆救护车运送一位急救病人时,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60多岁的车主当场身亡。辽宁沈阳铁西区也发生了类似事故,一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撞飞一名行人之后连撞两辆小汽车,据目击者称,这俩辆120车速极快,被撞行人当场死亡。难道真应该免责吗?执行任务中撞死了人就应该白撞?显然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长沙水泥渣土车撞上闯红灯救护车事故中,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没有观察周边安全,而且据目击者称有车速过快的嫌疑,而且无视刺耳的警笛声,因此,渣土车主责甚至全责跑不了,反观救护车,虽然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也有车速过快且在通过路口闯红灯没有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因此救护车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大家认为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欢迎留言评论。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湖南长沙潭州大道,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快速的通过路口,悲剧发生了!一辆水泥搅拌车从横向撞击到了救护车,导致救护车失控,车内病人从车中被甩出导致其当场死亡。此悲剧的争议焦点在于很多人认为,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闯红灯甚至变道,在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其他的一切社会车辆应当配合予以让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可予以免责。而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遇到救护车应当予以让行!我个人认为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救护车并非无责而是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一,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1.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所有社会车辆都应配合让行。据目击者称:“当时救护车一路拉了警笛前行”,提醒周边车辆行人及时避让,水泥渣土车也在避让之列。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之后低速通过。而此事故中的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一没减速二没观察周边情况,在刺耳的警笛声下撞击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导致一死四伤的恶性事故,水泥渣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救护车设置警示灯,拉响警笛,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这些权限不是“尚方宝剑”,必须在确保安全通过路口,此事故中,个人认为救护车也应承担相应次责。事故发生后,很多人表示痛心难过,本身一条有待抢救的生命在急救途中遭车辆撞击甩出车外丧命令人惋惜,正因为这样,水泥渣土车司机遭到了很多人的谩骂攻击,好像所有责任都应该由该司机承担。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时候拉响警笛,警示社会车辆让行,毕竟早一分钟或许会挽回病人的生命。但是,拉警报,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并不代表救护车可以无视安全滥行,闯红灯也必须注意周边安全。此事故救护车和水泥渣土车发生碰撞,水泥渣土车即便没有闯红灯没有超速正常行驶撞到了也是渣土车主责全责,假设,救护车在闯红灯通过路口时撞到行人那又该怎么判定?难道判定行人主责?三,“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代表可以免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及信号灯的限制。”划重点哈规定中的一句话: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回到本事故中,该救护车在闯红灯的路口是不是注意观察路口情况了?“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苏州有一辆救护车运送一位急救病人时,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60多岁的车主当场身亡。辽宁沈阳铁西区也发生了类似事故,一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撞飞一名行人之后连撞两辆小汽车,据目击者称,这俩辆120车速极快,被撞行人当场死亡。难道真应该免责吗?执行任务中撞死了人就应该白撞?显然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长沙水泥渣土车撞上闯红灯救护车事故中,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没有观察周边安全,而且据目击者称有车速过快的嫌疑,而且无视刺耳的警笛声,因此,渣土车主责甚至全责跑不了,反观救护车,虽然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也有车速过快且在通过路口闯红灯没有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因此救护车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大家认为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欢迎留言评论。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当救护车撞上水泥罐车,场面十分惨烈,这些都是超速、违规惹的祸。在这事故中还发生了一桩离奇的事。救护车里载的是交通事故的遇害者及家属,二次事故中,伤者未能躲避厄运,且来看这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看看带给我们什么思考。一、事件的经过2020年12月6日早九点半左右,在长沙市岳麓区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载着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的救护车,一边鸣着警笛,一边飞快地穿过红灯,正当救护车行走到十字路口中间时,右侧一辆穿过路口的混凝土搅拌车飞快地撞上了救护车的右后车厢。瞬间,救护车的后车厢门被撞开,车上一名受伤的男子被甩出车外,车身严重变形,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救护车又撞上左边三辆汽车。在这次事故中,一共有5人受伤,其中被甩出车外的事故男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一共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许多网友十分惋惜,“原本是去救人的救护车,没想到又发生了车祸。”,“救人也需要在确保安全第一的情况下进行”,“搅拌车没有减速,双方是不是都有责任?”……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救护车救人紧急,他们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前方正亮着红灯,当救护车被泥土车撞上时,这车道红灯正好变绿。这就意味着救护车冲过红灯路口时,显示灯显示红灯所剩的时间仅为几秒钟,此时另一车道的显示灯也正处于绿灯变黄灯的最后几秒。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水泥搅拌车必定是看到绿灯只剩下几秒钟,于是加快车速通过入口,当他通过路口时,也许显示灯已经变黄了。车来到路中间,还没有减速,不料撞上了鸣笛的救护车。由此可见,水泥搅拌车根本无视救护车的存在,存着侥幸心理,争分夺秒才酿成此次惨剧。三、事故的责任怎么分?在这起事故中,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我认为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责任。水泥搅拌车错在以下几点:1、没有依法给救护车让行。2、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加速通过红绿灯路口。3、很有可能闯黄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这次事故中,救护车一路鸣笛,并使用了标识灯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避让。因此,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过于惨烈,水泥搅拌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在本案中,我认为救护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救援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作为救护车的司机在通过红灯路口时,应该要注意另一方向车辆的通行情况,当发现水泥搅拌车已经快速冲过红灯路口时,就应该减速让行,而不能等待对方来避让。我们知道救人十分紧急,现在因为小小疏忽而导致救人不成反倒伤了人,真是罪过。四、事件带来的反思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人仍然没有具备礼让三先的意识,其实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让行。另外作为救援车辆,救人是其主要职责,我们知道救援时间紧迫,但也不能不遵守必要的交通规则,法律之所以让这些救援车辆具有特权,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不能当做是理所当然的,毕竟道路车辆繁忙,交通状况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过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做到这一前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结语:这件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关注,是因为救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许多人对救护车特权不了解,对救护车行驶的要求也不明白,所以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礼让三先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义务!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湖南长沙潭州大道,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快速的通过路口,悲剧发生了!一辆水泥搅拌车从横向撞击到了救护车,导致救护车失控,车内病人从车中被甩出导致其当场死亡。此悲剧的争议焦点在于很多人认为,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闯红灯甚至变道,在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其他的一切社会车辆应当配合予以让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可予以免责。而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遇到救护车应当予以让行!我个人认为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救护车并非无责而是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一,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1.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所有社会车辆都应配合让行。据目击者称:“当时救护车一路拉了警笛前行”,提醒周边车辆行人及时避让,水泥渣土车也在避让之列。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之后低速通过。而此事故中的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一没减速二没观察周边情况,在刺耳的警笛声下撞击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导致一死四伤的恶性事故,水泥渣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救护车设置警示灯,拉响警笛,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这些权限不是“尚方宝剑”,必须在确保安全通过路口,此事故中,个人认为救护车也应承担相应次责。事故发生后,很多人表示痛心难过,本身一条有待抢救的生命在急救途中遭车辆撞击甩出车外丧命令人惋惜,正因为这样,水泥渣土车司机遭到了很多人的谩骂攻击,好像所有责任都应该由该司机承担。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时候拉响警笛,警示社会车辆让行,毕竟早一分钟或许会挽回病人的生命。但是,拉警报,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并不代表救护车可以无视安全滥行,闯红灯也必须注意周边安全。此事故救护车和水泥渣土车发生碰撞,水泥渣土车即便没有闯红灯没有超速正常行驶撞到了也是渣土车主责全责,假设,救护车在闯红灯通过路口时撞到行人那又该怎么判定?难道判定行人主责?三,“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代表可以免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及信号灯的限制。”划重点哈规定中的一句话: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回到本事故中,该救护车在闯红灯的路口是不是注意观察路口情况了?“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苏州有一辆救护车运送一位急救病人时,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60多岁的车主当场身亡。辽宁沈阳铁西区也发生了类似事故,一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撞飞一名行人之后连撞两辆小汽车,据目击者称,这俩辆120车速极快,被撞行人当场死亡。难道真应该免责吗?执行任务中撞死了人就应该白撞?显然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长沙水泥渣土车撞上闯红灯救护车事故中,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没有观察周边安全,而且据目击者称有车速过快的嫌疑,而且无视刺耳的警笛声,因此,渣土车主责甚至全责跑不了,反观救护车,虽然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也有车速过快且在通过路口闯红灯没有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因此救护车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大家认为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欢迎留言评论。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当救护车撞上水泥罐车,场面十分惨烈,这些都是超速、违规惹的祸。在这事故中还发生了一桩离奇的事。救护车里载的是交通事故的遇害者及家属,二次事故中,伤者未能躲避厄运,且来看这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看看带给我们什么思考。一、事件的经过2020年12月6日早九点半左右,在长沙市岳麓区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载着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的救护车,一边鸣着警笛,一边飞快地穿过红灯,正当救护车行走到十字路口中间时,右侧一辆穿过路口的混凝土搅拌车飞快地撞上了救护车的右后车厢。瞬间,救护车的后车厢门被撞开,车上一名受伤的男子被甩出车外,车身严重变形,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救护车又撞上左边三辆汽车。在这次事故中,一共有5人受伤,其中被甩出车外的事故男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一共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许多网友十分惋惜,“原本是去救人的救护车,没想到又发生了车祸。”,“救人也需要在确保安全第一的情况下进行”,“搅拌车没有减速,双方是不是都有责任?”……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救护车救人紧急,他们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前方正亮着红灯,当救护车被泥土车撞上时,这车道红灯正好变绿。这就意味着救护车冲过红灯路口时,显示灯显示红灯所剩的时间仅为几秒钟,此时另一车道的显示灯也正处于绿灯变黄灯的最后几秒。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水泥搅拌车必定是看到绿灯只剩下几秒钟,于是加快车速通过入口,当他通过路口时,也许显示灯已经变黄了。车来到路中间,还没有减速,不料撞上了鸣笛的救护车。由此可见,水泥搅拌车根本无视救护车的存在,存着侥幸心理,争分夺秒才酿成此次惨剧。三、事故的责任怎么分?在这起事故中,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我认为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责任。水泥搅拌车错在以下几点:1、没有依法给救护车让行。2、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加速通过红绿灯路口。3、很有可能闯黄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这次事故中,救护车一路鸣笛,并使用了标识灯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避让。因此,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过于惨烈,水泥搅拌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在本案中,我认为救护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救援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作为救护车的司机在通过红灯路口时,应该要注意另一方向车辆的通行情况,当发现水泥搅拌车已经快速冲过红灯路口时,就应该减速让行,而不能等待对方来避让。我们知道救人十分紧急,现在因为小小疏忽而导致救人不成反倒伤了人,真是罪过。四、事件带来的反思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人仍然没有具备礼让三先的意识,其实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让行。另外作为救援车辆,救人是其主要职责,我们知道救援时间紧迫,但也不能不遵守必要的交通规则,法律之所以让这些救援车辆具有特权,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不能当做是理所当然的,毕竟道路车辆繁忙,交通状况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过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做到这一前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结语:这件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关注,是因为救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许多人对救护车特权不了解,对救护车行驶的要求也不明白,所以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礼让三先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我就是120的,我说120是亏损单位,很多人以为我吹牛逼,我苏州张家港120的,我们这边医护出车费用为90元,起步5公里40,超过里程每公里10元,我负责乐余镇,三兴,永联,南丰,东沙,农场等几个镇,共有救护车3辆,医生5人,护士5人,驾驶员6人,调度员3人,平均一天出车在10趟,每一趟我假设收费180元,每天1800元,一年为64万,这其中救护车一辆为50万的,2辆为30万的,车上仪器加起来估计好几十万,这些东西不是我们采购的是卫生局要求,这些就不算了,共5个医生,我给他年薪10万,5个人50万,5个护士年薪8万,共40万,6个驾驶员年薪6万,共36万,3个调度员年薪4万,共12万,这个薪水真说不上高,因为120人员为24小时值班,长期会导致各方面的问题,这薪水就发了138万,每辆车每年花费大概10万,包括维修保养油费,共30万,开销168万,还不算医疗耗材,卫生局补贴20万,还有出车收不到费用的也有很多,所以开销远大于进账,我不懂有些人不懂装懂的在那边说120很赚钱的,可以自己算算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湖南长沙潭州大道,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快速的通过路口,悲剧发生了!一辆水泥搅拌车从横向撞击到了救护车,导致救护车失控,车内病人从车中被甩出导致其当场死亡。此悲剧的争议焦点在于很多人认为,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闯红灯甚至变道,在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其他的一切社会车辆应当配合予以让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可予以免责。而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遇到救护车应当予以让行!我个人认为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救护车并非无责而是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一,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1.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所有社会车辆都应配合让行。据目击者称:“当时救护车一路拉了警笛前行”,提醒周边车辆行人及时避让,水泥渣土车也在避让之列。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之后低速通过。而此事故中的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一没减速二没观察周边情况,在刺耳的警笛声下撞击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导致一死四伤的恶性事故,水泥渣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救护车设置警示灯,拉响警笛,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这些权限不是“尚方宝剑”,必须在确保安全通过路口,此事故中,个人认为救护车也应承担相应次责。事故发生后,很多人表示痛心难过,本身一条有待抢救的生命在急救途中遭车辆撞击甩出车外丧命令人惋惜,正因为这样,水泥渣土车司机遭到了很多人的谩骂攻击,好像所有责任都应该由该司机承担。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时候拉响警笛,警示社会车辆让行,毕竟早一分钟或许会挽回病人的生命。但是,拉警报,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并不代表救护车可以无视安全滥行,闯红灯也必须注意周边安全。此事故救护车和水泥渣土车发生碰撞,水泥渣土车即便没有闯红灯没有超速正常行驶撞到了也是渣土车主责全责,假设,救护车在闯红灯通过路口时撞到行人那又该怎么判定?难道判定行人主责?三,“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代表可以免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及信号灯的限制。”划重点哈规定中的一句话: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回到本事故中,该救护车在闯红灯的路口是不是注意观察路口情况了?“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苏州有一辆救护车运送一位急救病人时,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60多岁的车主当场身亡。辽宁沈阳铁西区也发生了类似事故,一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撞飞一名行人之后连撞两辆小汽车,据目击者称,这俩辆120车速极快,被撞行人当场死亡。难道真应该免责吗?执行任务中撞死了人就应该白撞?显然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长沙水泥渣土车撞上闯红灯救护车事故中,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没有观察周边安全,而且据目击者称有车速过快的嫌疑,而且无视刺耳的警笛声,因此,渣土车主责甚至全责跑不了,反观救护车,虽然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也有车速过快且在通过路口闯红灯没有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因此救护车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大家认为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欢迎留言评论。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当救护车撞上水泥罐车,场面十分惨烈,这些都是超速、违规惹的祸。在这事故中还发生了一桩离奇的事。救护车里载的是交通事故的遇害者及家属,二次事故中,伤者未能躲避厄运,且来看这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看看带给我们什么思考。一、事件的经过2020年12月6日早九点半左右,在长沙市岳麓区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载着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的救护车,一边鸣着警笛,一边飞快地穿过红灯,正当救护车行走到十字路口中间时,右侧一辆穿过路口的混凝土搅拌车飞快地撞上了救护车的右后车厢。瞬间,救护车的后车厢门被撞开,车上一名受伤的男子被甩出车外,车身严重变形,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救护车又撞上左边三辆汽车。在这次事故中,一共有5人受伤,其中被甩出车外的事故男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一共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许多网友十分惋惜,“原本是去救人的救护车,没想到又发生了车祸。”,“救人也需要在确保安全第一的情况下进行”,“搅拌车没有减速,双方是不是都有责任?”……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救护车救人紧急,他们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前方正亮着红灯,当救护车被泥土车撞上时,这车道红灯正好变绿。这就意味着救护车冲过红灯路口时,显示灯显示红灯所剩的时间仅为几秒钟,此时另一车道的显示灯也正处于绿灯变黄灯的最后几秒。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水泥搅拌车必定是看到绿灯只剩下几秒钟,于是加快车速通过入口,当他通过路口时,也许显示灯已经变黄了。车来到路中间,还没有减速,不料撞上了鸣笛的救护车。由此可见,水泥搅拌车根本无视救护车的存在,存着侥幸心理,争分夺秒才酿成此次惨剧。三、事故的责任怎么分?在这起事故中,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我认为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责任。水泥搅拌车错在以下几点:1、没有依法给救护车让行。2、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加速通过红绿灯路口。3、很有可能闯黄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这次事故中,救护车一路鸣笛,并使用了标识灯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避让。因此,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过于惨烈,水泥搅拌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在本案中,我认为救护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救援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作为救护车的司机在通过红灯路口时,应该要注意另一方向车辆的通行情况,当发现水泥搅拌车已经快速冲过红灯路口时,就应该减速让行,而不能等待对方来避让。我们知道救人十分紧急,现在因为小小疏忽而导致救人不成反倒伤了人,真是罪过。四、事件带来的反思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人仍然没有具备礼让三先的意识,其实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让行。另外作为救援车辆,救人是其主要职责,我们知道救援时间紧迫,但也不能不遵守必要的交通规则,法律之所以让这些救援车辆具有特权,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不能当做是理所当然的,毕竟道路车辆繁忙,交通状况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过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做到这一前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结语:这件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关注,是因为救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许多人对救护车特权不了解,对救护车行驶的要求也不明白,所以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礼让三先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我就是120的,我说120是亏损单位,很多人以为我吹牛逼,我苏州张家港120的,我们这边医护出车费用为90元,起步5公里40,超过里程每公里10元,我负责乐余镇,三兴,永联,南丰,东沙,农场等几个镇,共有救护车3辆,医生5人,护士5人,驾驶员6人,调度员3人,平均一天出车在10趟,每一趟我假设收费180元,每天1800元,一年为64万,这其中救护车一辆为50万的,2辆为30万的,车上仪器加起来估计好几十万,这些东西不是我们采购的是卫生局要求,这些就不算了,共5个医生,我给他年薪10万,5个人50万,5个护士年薪8万,共40万,6个驾驶员年薪6万,共36万,3个调度员年薪4万,共12万,这个薪水真说不上高,因为120人员为24小时值班,长期会导致各方面的问题,这薪水就发了138万,每辆车每年花费大概10万,包括维修保养油费,共30万,开销168万,还不算医疗耗材,卫生局补贴20万,还有出车收不到费用的也有很多,所以开销远大于进账,我不懂有些人不懂装懂的在那边说120很赚钱的,可以自己算算广大群众的心声肯定是120急救车就象119消防车一样不收费最好了,救命也罢救火也罢,都是刻不容缓十万火急,但是从概率上讲,120的出动次数要远远大于119的出动次数。从灵宝到三门峡全程大约50.4公里。自驾车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坐公交车大约15元左右。搭出租车大概150元左右。而要评判120急救车收费1100元算不算合情合理,肯定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了。参照出租车的价格,多数人肯定认为是收高了,我想120车的收费标准是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下面人也只是一个执行者,但是人命关天,120车往往是面对紧急突发的急救病人,若是有任何怠慢和闪失,随时随地会有生命危险,所以120不仅是出动了一辆车而已。而是伴随着一支经验丰富精明能干的生命卫士,面对突发情况,临危不惧争分夺秒救生命于水火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不是收多少钱可以承载的负重!当然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不断增长,国家福利不断恩泽人民大众。我们也真诚的希望有一天,120和119一样。免费出动。毕竟救死扶伤是医院医生的天职,尊重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每一个人都有老去的那一天。都会面临生老病死。如果因为纠结于120的费用而耽误了自己亲人的生命。这将是人一生多么难以忘怀的遗憾!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当救护车撞上水泥罐车,场面十分惨烈,这些都是超速、违规惹的祸。在这事故中还发生了一桩离奇的事。救护车里载的是交通事故的遇害者及家属,二次事故中,伤者未能躲避厄运,且来看这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看看带给我们什么思考。一、事件的经过2020年12月6日早九点半左右,在长沙市岳麓区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载着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的救护车,一边鸣着警笛,一边飞快地穿过红灯,正当救护车行走到十字路口中间时,右侧一辆穿过路口的混凝土搅拌车飞快地撞上了救护车的右后车厢。瞬间,救护车的后车厢门被撞开,车上一名受伤的男子被甩出车外,车身严重变形,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救护车又撞上左边三辆汽车。在这次事故中,一共有5人受伤,其中被甩出车外的事故男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一共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许多网友十分惋惜,“原本是去救人的救护车,没想到又发生了车祸。”,“救人也需要在确保安全第一的情况下进行”,“搅拌车没有减速,双方是不是都有责任?”……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救护车救人紧急,他们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前方正亮着红灯,当救护车被泥土车撞上时,这车道红灯正好变绿。这就意味着救护车冲过红灯路口时,显示灯显示红灯所剩的时间仅为几秒钟,此时另一车道的显示灯也正处于绿灯变黄灯的最后几秒。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水泥搅拌车必定是看到绿灯只剩下几秒钟,于是加快车速通过入口,当他通过路口时,也许显示灯已经变黄了。车来到路中间,还没有减速,不料撞上了鸣笛的救护车。由此可见,水泥搅拌车根本无视救护车的存在,存着侥幸心理,争分夺秒才酿成此次惨剧。三、事故的责任怎么分?在这起事故中,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我认为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责任。水泥搅拌车错在以下几点:1、没有依法给救护车让行。2、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加速通过红绿灯路口。3、很有可能闯黄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这次事故中,救护车一路鸣笛,并使用了标识灯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避让。因此,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过于惨烈,水泥搅拌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在本案中,我认为救护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救援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作为救护车的司机在通过红灯路口时,应该要注意另一方向车辆的通行情况,当发现水泥搅拌车已经快速冲过红灯路口时,就应该减速让行,而不能等待对方来避让。我们知道救人十分紧急,现在因为小小疏忽而导致救人不成反倒伤了人,真是罪过。四、事件带来的反思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人仍然没有具备礼让三先的意识,其实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让行。另外作为救援车辆,救人是其主要职责,我们知道救援时间紧迫,但也不能不遵守必要的交通规则,法律之所以让这些救援车辆具有特权,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不能当做是理所当然的,毕竟道路车辆繁忙,交通状况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过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做到这一前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结语:这件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关注,是因为救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许多人对救护车特权不了解,对救护车行驶的要求也不明白,所以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礼让三先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义务!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当救护车撞上水泥罐车,场面十分惨烈,这些都是超速、违规惹的祸。在这事故中还发生了一桩离奇的事。救护车里载的是交通事故的遇害者及家属,二次事故中,伤者未能躲避厄运,且来看这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看看带给我们什么思考。一、事件的经过2020年12月6日早九点半左右,在长沙市岳麓区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载着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的救护车,一边鸣着警笛,一边飞快地穿过红灯,正当救护车行走到十字路口中间时,右侧一辆穿过路口的混凝土搅拌车飞快地撞上了救护车的右后车厢。瞬间,救护车的后车厢门被撞开,车上一名受伤的男子被甩出车外,车身严重变形,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救护车又撞上左边三辆汽车。在这次事故中,一共有5人受伤,其中被甩出车外的事故男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一共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许多网友十分惋惜,“原本是去救人的救护车,没想到又发生了车祸。”,“救人也需要在确保安全第一的情况下进行”,“搅拌车没有减速,双方是不是都有责任?”……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救护车救人紧急,他们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前方正亮着红灯,当救护车被泥土车撞上时,这车道红灯正好变绿。这就意味着救护车冲过红灯路口时,显示灯显示红灯所剩的时间仅为几秒钟,此时另一车道的显示灯也正处于绿灯变黄灯的最后几秒。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水泥搅拌车必定是看到绿灯只剩下几秒钟,于是加快车速通过入口,当他通过路口时,也许显示灯已经变黄了。车来到路中间,还没有减速,不料撞上了鸣笛的救护车。由此可见,水泥搅拌车根本无视救护车的存在,存着侥幸心理,争分夺秒才酿成此次惨剧。三、事故的责任怎么分?在这起事故中,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我认为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责任。水泥搅拌车错在以下几点:1、没有依法给救护车让行。2、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加速通过红绿灯路口。3、很有可能闯黄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这次事故中,救护车一路鸣笛,并使用了标识灯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避让。因此,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过于惨烈,水泥搅拌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在本案中,我认为救护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救援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作为救护车的司机在通过红灯路口时,应该要注意另一方向车辆的通行情况,当发现水泥搅拌车已经快速冲过红灯路口时,就应该减速让行,而不能等待对方来避让。我们知道救人十分紧急,现在因为小小疏忽而导致救人不成反倒伤了人,真是罪过。四、事件带来的反思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人仍然没有具备礼让三先的意识,其实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让行。另外作为救援车辆,救人是其主要职责,我们知道救援时间紧迫,但也不能不遵守必要的交通规则,法律之所以让这些救援车辆具有特权,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不能当做是理所当然的,毕竟道路车辆繁忙,交通状况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过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做到这一前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结语:这件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关注,是因为救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许多人对救护车特权不了解,对救护车行驶的要求也不明白,所以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礼让三先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湖南长沙潭州大道,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快速的通过路口,悲剧发生了!一辆水泥搅拌车从横向撞击到了救护车,导致救护车失控,车内病人从车中被甩出导致其当场死亡。此悲剧的争议焦点在于很多人认为,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闯红灯甚至变道,在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其他的一切社会车辆应当配合予以让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可予以免责。而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遇到救护车应当予以让行!我个人认为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救护车并非无责而是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一,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1.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所有社会车辆都应配合让行。据目击者称:“当时救护车一路拉了警笛前行”,提醒周边车辆行人及时避让,水泥渣土车也在避让之列。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之后低速通过。而此事故中的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一没减速二没观察周边情况,在刺耳的警笛声下撞击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导致一死四伤的恶性事故,水泥渣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救护车设置警示灯,拉响警笛,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这些权限不是“尚方宝剑”,必须在确保安全通过路口,此事故中,个人认为救护车也应承担相应次责。事故发生后,很多人表示痛心难过,本身一条有待抢救的生命在急救途中遭车辆撞击甩出车外丧命令人惋惜,正因为这样,水泥渣土车司机遭到了很多人的谩骂攻击,好像所有责任都应该由该司机承担。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时候拉响警笛,警示社会车辆让行,毕竟早一分钟或许会挽回病人的生命。但是,拉警报,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并不代表救护车可以无视安全滥行,闯红灯也必须注意周边安全。此事故救护车和水泥渣土车发生碰撞,水泥渣土车即便没有闯红灯没有超速正常行驶撞到了也是渣土车主责全责,假设,救护车在闯红灯通过路口时撞到行人那又该怎么判定?难道判定行人主责?三,“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代表可以免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及信号灯的限制。”划重点哈规定中的一句话: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回到本事故中,该救护车在闯红灯的路口是不是注意观察路口情况了?“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苏州有一辆救护车运送一位急救病人时,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60多岁的车主当场身亡。辽宁沈阳铁西区也发生了类似事故,一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撞飞一名行人之后连撞两辆小汽车,据目击者称,这俩辆120车速极快,被撞行人当场死亡。难道真应该免责吗?执行任务中撞死了人就应该白撞?显然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长沙水泥渣土车撞上闯红灯救护车事故中,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没有观察周边安全,而且据目击者称有车速过快的嫌疑,而且无视刺耳的警笛声,因此,渣土车主责甚至全责跑不了,反观救护车,虽然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也有车速过快且在通过路口闯红灯没有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因此救护车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大家认为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欢迎留言评论。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当救护车撞上水泥罐车,场面十分惨烈,这些都是超速、违规惹的祸。在这事故中还发生了一桩离奇的事。救护车里载的是交通事故的遇害者及家属,二次事故中,伤者未能躲避厄运,且来看这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看看带给我们什么思考。一、事件的经过2020年12月6日早九点半左右,在长沙市岳麓区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载着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的救护车,一边鸣着警笛,一边飞快地穿过红灯,正当救护车行走到十字路口中间时,右侧一辆穿过路口的混凝土搅拌车飞快地撞上了救护车的右后车厢。瞬间,救护车的后车厢门被撞开,车上一名受伤的男子被甩出车外,车身严重变形,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救护车又撞上左边三辆汽车。在这次事故中,一共有5人受伤,其中被甩出车外的事故男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一共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许多网友十分惋惜,“原本是去救人的救护车,没想到又发生了车祸。”,“救人也需要在确保安全第一的情况下进行”,“搅拌车没有减速,双方是不是都有责任?”……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救护车救人紧急,他们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前方正亮着红灯,当救护车被泥土车撞上时,这车道红灯正好变绿。这就意味着救护车冲过红灯路口时,显示灯显示红灯所剩的时间仅为几秒钟,此时另一车道的显示灯也正处于绿灯变黄灯的最后几秒。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水泥搅拌车必定是看到绿灯只剩下几秒钟,于是加快车速通过入口,当他通过路口时,也许显示灯已经变黄了。车来到路中间,还没有减速,不料撞上了鸣笛的救护车。由此可见,水泥搅拌车根本无视救护车的存在,存着侥幸心理,争分夺秒才酿成此次惨剧。三、事故的责任怎么分?在这起事故中,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我认为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责任。水泥搅拌车错在以下几点:1、没有依法给救护车让行。2、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加速通过红绿灯路口。3、很有可能闯黄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这次事故中,救护车一路鸣笛,并使用了标识灯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避让。因此,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过于惨烈,水泥搅拌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在本案中,我认为救护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救援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作为救护车的司机在通过红灯路口时,应该要注意另一方向车辆的通行情况,当发现水泥搅拌车已经快速冲过红灯路口时,就应该减速让行,而不能等待对方来避让。我们知道救人十分紧急,现在因为小小疏忽而导致救人不成反倒伤了人,真是罪过。四、事件带来的反思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人仍然没有具备礼让三先的意识,其实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让行。另外作为救援车辆,救人是其主要职责,我们知道救援时间紧迫,但也不能不遵守必要的交通规则,法律之所以让这些救援车辆具有特权,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不能当做是理所当然的,毕竟道路车辆繁忙,交通状况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过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做到这一前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结语:这件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关注,是因为救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许多人对救护车特权不了解,对救护车行驶的要求也不明白,所以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礼让三先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湖南长沙潭州大道,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快速的通过路口,悲剧发生了!一辆水泥搅拌车从横向撞击到了救护车,导致救护车失控,车内病人从车中被甩出导致其当场死亡。此悲剧的争议焦点在于很多人认为,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闯红灯甚至变道,在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其他的一切社会车辆应当配合予以让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可予以免责。而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遇到救护车应当予以让行!我个人认为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救护车并非无责而是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一,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1.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所有社会车辆都应配合让行。据目击者称:“当时救护车一路拉了警笛前行”,提醒周边车辆行人及时避让,水泥渣土车也在避让之列。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之后低速通过。而此事故中的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一没减速二没观察周边情况,在刺耳的警笛声下撞击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导致一死四伤的恶性事故,水泥渣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救护车设置警示灯,拉响警笛,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这些权限不是“尚方宝剑”,必须在确保安全通过路口,此事故中,个人认为救护车也应承担相应次责。事故发生后,很多人表示痛心难过,本身一条有待抢救的生命在急救途中遭车辆撞击甩出车外丧命令人惋惜,正因为这样,水泥渣土车司机遭到了很多人的谩骂攻击,好像所有责任都应该由该司机承担。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时候拉响警笛,警示社会车辆让行,毕竟早一分钟或许会挽回病人的生命。但是,拉警报,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并不代表救护车可以无视安全滥行,闯红灯也必须注意周边安全。此事故救护车和水泥渣土车发生碰撞,水泥渣土车即便没有闯红灯没有超速正常行驶撞到了也是渣土车主责全责,假设,救护车在闯红灯通过路口时撞到行人那又该怎么判定?难道判定行人主责?三,“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代表可以免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及信号灯的限制。”划重点哈规定中的一句话: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回到本事故中,该救护车在闯红灯的路口是不是注意观察路口情况了?“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苏州有一辆救护车运送一位急救病人时,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60多岁的车主当场身亡。辽宁沈阳铁西区也发生了类似事故,一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撞飞一名行人之后连撞两辆小汽车,据目击者称,这俩辆120车速极快,被撞行人当场死亡。难道真应该免责吗?执行任务中撞死了人就应该白撞?显然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长沙水泥渣土车撞上闯红灯救护车事故中,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没有观察周边安全,而且据目击者称有车速过快的嫌疑,而且无视刺耳的警笛声,因此,渣土车主责甚至全责跑不了,反观救护车,虽然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也有车速过快且在通过路口闯红灯没有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因此救护车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大家认为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欢迎留言评论。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我就是120的,我说120是亏损单位,很多人以为我吹牛逼,我苏州张家港120的,我们这边医护出车费用为90元,起步5公里40,超过里程每公里10元,我负责乐余镇,三兴,永联,南丰,东沙,农场等几个镇,共有救护车3辆,医生5人,护士5人,驾驶员6人,调度员3人,平均一天出车在10趟,每一趟我假设收费180元,每天1800元,一年为64万,这其中救护车一辆为50万的,2辆为30万的,车上仪器加起来估计好几十万,这些东西不是我们采购的是卫生局要求,这些就不算了,共5个医生,我给他年薪10万,5个人50万,5个护士年薪8万,共40万,6个驾驶员年薪6万,共36万,3个调度员年薪4万,共12万,这个薪水真说不上高,因为120人员为24小时值班,长期会导致各方面的问题,这薪水就发了138万,每辆车每年花费大概10万,包括维修保养油费,共30万,开销168万,还不算医疗耗材,卫生局补贴20万,还有出车收不到费用的也有很多,所以开销远大于进账,我不懂有些人不懂装懂的在那边说120很赚钱的,可以自己算算
唐大嘟嘟有话说:长沙老人病危,物业保安不让救护车抢救,老人病重身亡,物业有责任吗?我认为应该由专业人来评判,对物业公司机械执行所谓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同时,制定一个基本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物业管理方面还有待变通在此事件中,湖南长沙市吕先生发现77岁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了小区门前,因为小区智慧停车系统采取的是无人值守模式,打开拦杆慢,耽误了3分钟时间,老人去世。对于新闻中的3分钟时间能否抢救回老人,需要法律方面来认定。单就物业管理而言,他们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没有设限,可以随便出入,符合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与消防车一样有道路优先权,其它车辆要给救护车等让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中,都有条类似的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在智慧停车系统使用中,如何快速识别特种车辆,不影响执行特殊任务,这是需要马上整改的问题。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物业追责,吕先生可以讨回公道在现实生活中,2018年,在山东济南发生过物业以种种理由不让救护车进小区的事件,这不是个例,每年都有所发生,大家为此也讨论过,物业为此也承受着不少责难。我认为归根结是我们的物业管理类以于野生,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服务管理规范,都是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影响到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认可,老百姓的不满意程度上升。物业在推行智慧停车系统时,应先行考虑到影响特种车辆进出的情况,建议吕先生收集资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物业公司要规范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从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切不能像草台班子一样,管不管事都收钱,服务不满意也不接受批评意见。像新闻中的吕先生所言,其母亲以前有过病危的情况,因为救护车快速地进到小区,进行抢救,老人转危为安。这次意外,就是因为小区栏杆无法及时打开,抢救人员无法及时到达家里救人,导致老人去世。我支持吕先生维权,大家认为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感谢大家的阅读。当救护车撞上水泥罐车,场面十分惨烈,这些都是超速、违规惹的祸。在这事故中还发生了一桩离奇的事。救护车里载的是交通事故的遇害者及家属,二次事故中,伤者未能躲避厄运,且来看这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看看带给我们什么思考。一、事件的经过2020年12月6日早九点半左右,在长沙市岳麓区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载着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的救护车,一边鸣着警笛,一边飞快地穿过红灯,正当救护车行走到十字路口中间时,右侧一辆穿过路口的混凝土搅拌车飞快地撞上了救护车的右后车厢。瞬间,救护车的后车厢门被撞开,车上一名受伤的男子被甩出车外,车身严重变形,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救护车又撞上左边三辆汽车。在这次事故中,一共有5人受伤,其中被甩出车外的事故男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一共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许多网友十分惋惜,“原本是去救人的救护车,没想到又发生了车祸。”,“救人也需要在确保安全第一的情况下进行”,“搅拌车没有减速,双方是不是都有责任?”……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救护车救人紧急,他们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前方正亮着红灯,当救护车被泥土车撞上时,这车道红灯正好变绿。这就意味着救护车冲过红灯路口时,显示灯显示红灯所剩的时间仅为几秒钟,此时另一车道的显示灯也正处于绿灯变黄灯的最后几秒。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的水泥搅拌车必定是看到绿灯只剩下几秒钟,于是加快车速通过入口,当他通过路口时,也许显示灯已经变黄了。车来到路中间,还没有减速,不料撞上了鸣笛的救护车。由此可见,水泥搅拌车根本无视救护车的存在,存着侥幸心理,争分夺秒才酿成此次惨剧。三、事故的责任怎么分?在这起事故中,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我认为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责任。水泥搅拌车错在以下几点:1、没有依法给救护车让行。2、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加速通过红绿灯路口。3、很有可能闯黄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这次事故中,救护车一路鸣笛,并使用了标识灯具,提醒周围车辆注意避让。因此,水泥搅拌车应该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过于惨烈,水泥搅拌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在本案中,我认为救护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救援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作为救护车的司机在通过红灯路口时,应该要注意另一方向车辆的通行情况,当发现水泥搅拌车已经快速冲过红灯路口时,就应该减速让行,而不能等待对方来避让。我们知道救人十分紧急,现在因为小小疏忽而导致救人不成反倒伤了人,真是罪过。四、事件带来的反思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人仍然没有具备礼让三先的意识,其实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让行。另外作为救援车辆,救人是其主要职责,我们知道救援时间紧迫,但也不能不遵守必要的交通规则,法律之所以让这些救援车辆具有特权,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不能当做是理所当然的,毕竟道路车辆繁忙,交通状况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过十字路口。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做到这一前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结语:这件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关注,是因为救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许多人对救护车特权不了解,对救护车行驶的要求也不明白,所以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礼让三先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湖南长沙潭州大道,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快速的通过路口,悲剧发生了!一辆水泥搅拌车从横向撞击到了救护车,导致救护车失控,车内病人从车中被甩出导致其当场死亡。此悲剧的争议焦点在于很多人认为,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闯红灯甚至变道,在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其他的一切社会车辆应当配合予以让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可予以免责。而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遇到救护车应当予以让行!我个人认为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救护车并非无责而是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一,水泥渣土车应当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1.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所有社会车辆都应配合让行。据目击者称:“当时救护车一路拉了警笛前行”,提醒周边车辆行人及时避让,水泥渣土车也在避让之列。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之后低速通过。而此事故中的水泥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时一没减速二没观察周边情况,在刺耳的警笛声下撞击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导致一死四伤的恶性事故,水泥渣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救护车设置警示灯,拉响警笛,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这些权限不是“尚方宝剑”,必须在确保安全通过路口,此事故中,个人认为救护车也应承担相应次责。事故发生后,很多人表示痛心难过,本身一条有待抢救的生命在急救途中遭车辆撞击甩出车外丧命令人惋惜,正因为这样,水泥渣土车司机遭到了很多人的谩骂攻击,好像所有责任都应该由该司机承担。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时候拉响警笛,警示社会车辆让行,毕竟早一分钟或许会挽回病人的生命。但是,拉警报,享有道路优先通过权并不代表救护车可以无视安全滥行,闯红灯也必须注意周边安全。此事故救护车和水泥渣土车发生碰撞,水泥渣土车即便没有闯红灯没有超速正常行驶撞到了也是渣土车主责全责,假设,救护车在闯红灯通过路口时撞到行人那又该怎么判定?难道判定行人主责?三,“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代表可以免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及信号灯的限制。”划重点哈规定中的一句话: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回到本事故中,该救护车在闯红灯的路口是不是注意观察路口情况了?“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苏州有一辆救护车运送一位急救病人时,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60多岁的车主当场身亡。辽宁沈阳铁西区也发生了类似事故,一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撞飞一名行人之后连撞两辆小汽车,据目击者称,这俩辆120车速极快,被撞行人当场死亡。难道真应该免责吗?执行任务中撞死了人就应该白撞?显然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长沙水泥渣土车撞上闯红灯救护车事故中,渣土车在通过路口没有观察周边安全,而且据目击者称有车速过快的嫌疑,而且无视刺耳的警笛声,因此,渣土车主责甚至全责跑不了,反观救护车,虽然有道路优先通过权,但是也有车速过快且在通过路口闯红灯没有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道路优先通过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因此救护车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大家认为救护车有没有责任呢?欢迎留言评论。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我就是120的,我说120是亏损单位,很多人以为我吹牛逼,我苏州张家港120的,我们这边医护出车费用为90元,起步5公里40,超过里程每公里10元,我负责乐余镇,三兴,永联,南丰,东沙,农场等几个镇,共有救护车3辆,医生5人,护士5人,驾驶员6人,调度员3人,平均一天出车在10趟,每一趟我假设收费180元,每天1800元,一年为64万,这其中救护车一辆为50万的,2辆为30万的,车上仪器加起来估计好几十万,这些东西不是我们采购的是卫生局要求,这些就不算了,共5个医生,我给他年薪10万,5个人50万,5个护士年薪8万,共40万,6个驾驶员年薪6万,共36万,3个调度员年薪4万,共12万,这个薪水真说不上高,因为120人员为24小时值班,长期会导致各方面的问题,这薪水就发了138万,每辆车每年花费大概10万,包括维修保养油费,共30万,开销168万,还不算医疗耗材,卫生局补贴20万,还有出车收不到费用的也有很多,所以开销远大于进账,我不懂有些人不懂装懂的在那边说120很赚钱的,可以自己算算广大群众的心声肯定是120急救车就象119消防车一样不收费最好了,救命也罢救火也罢,都是刻不容缓十万火急,但是从概率上讲,120的出动次数要远远大于119的出动次数。从灵宝到三门峡全程大约50.4公里。自驾车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坐公交车大约15元左右。搭出租车大概150元左右。而要评判120急救车收费1100元算不算合情合理,肯定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了。参照出租车的价格,多数人肯定认为是收高了,我想120车的收费标准是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下面人也只是一个执行者,但是人命关天,120车往往是面对紧急突发的急救病人,若是有任何怠慢和闪失,随时随地会有生命危险,所以120不仅是出动了一辆车而已。而是伴随着一支经验丰富精明能干的生命卫士,面对突发情况,临危不惧争分夺秒救生命于水火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不是收多少钱可以承载的负重!当然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不断增长,国家福利不断恩泽人民大众。我们也真诚的希望有一天,120和119一样。免费出动。毕竟救死扶伤是医院医生的天职,尊重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每一个人都有老去的那一天。都会面临生老病死。如果因为纠结于120的费用而耽误了自己亲人的生命。这将是人一生多么难以忘怀的遗憾!

5,机器总报警死机

显卡问题~~太热的原因~ 如:7200的显卡常有此问题~~建议清一下灰尘~ 加一下硅胶让各芯片散热快一点 以前我们网吧里常有这种事发生~ 注意~主板上的南桥芯片上的灰尘也清一下(好拆的话就清,别强行拆哦)~ 显卡~CPU上的也一样
把cpu的风扇换一下!
显卡问题!
检查cpu风扇。内存如果有两条的话可以拿掉一个看看
系统问题!把系统自带的防火墙关闭.自动更新也关闭
显卡。你运行大型游戏死机。和显卡有关。看风扇转不转了。

6,南京依维柯一般多少年报废

10年
各地的报废标准不一,大城市跑的多,财政有保障,报废周期就短。小城市报废周期相对会长些。但总体上都把握一条原则: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车辆应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一旦车辆不能保持良好的车况,就可以申请报废了。
上海通用东岳汽车2113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前身为一汽大宇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由大宇公司、大宇重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一汽车5261集团公司、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于1996年成立。但是在1999年,受韩国大宇公司破产的影响,一汽大宇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也宣告停产。在2004年3月,上汽集团、通用中4102国和上海通用分别出资对其进行重组。上汽通用入主1653后增资技改,对其原有发动机生产线进行全线改造与技术升级,不仅将原上海通用1.6L单顶置凸轮轴发动专机生产线迁入厂内(主要属供应赛欧1.6升车型),还新增了生产双顶置凸轮发动机缸盖的设备从而为生产E-Tec II系列发动机做好了准备。
这得看你怎么用了一般8~10年吧 多做保养
私用10年。出租型8年。

7,ck是啥人人

姓名:沉珂(C.K) 性别:女 星座:天秤座 血型:B型 故乡:湖南 生日:1987年10月22日 性向:双性恋,和异性玩精神上的恋爱,和同性玩肉体上的交缠。 关于c.k的资料真是少之又少,所以很多事情并不是很清楚。 C.K之死 地点:医院 过程:拔掉输液管 死因:自杀 c.k 在最后绝望的时候, 服了80多片安眠药, 还注射了冰 用匕首在大腿和手腕处不断的割 其中手腕有一刀深的见骨, 但在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被阿姨发现, 自杀未成功, 被救护车带到了医生。 抢救成功后的第一天夜里。 她再次选择了自杀。拔掉了输液管。 关于C.K 她爷爷是爱尔兰人,她有四分之一的爱尔兰血统。 说实话,她长的有些让人不敢靠近,很恐怖的样子。 其实,她很可爱得。 她死了,挺可惜的。 她,其实也挺有才的, 很多唱片公司都找过她,但是不知道为什么直到死了, 才知道有她。 她是药剂师,是一个哥特式女子。 她小脸尖下巴, 左脸纹有黑蝎子。 曾一次性打过五个洞, 一个眉钉 、一个舌钉 、两个唇钉, 还有一个恐怖的乳钉。 她说: 我将一次又一次的死去,来证明生命是无穷无尽的。 她声音很特别,写得歌词很特别。 她,C.K/沉珂,一个特别的名字, 特别的姓,特别的死之迷。 总之,她很特别。
非主流,自残,自杀的家伙,不过也算个美女了吧,那首飞向别人的床很好听,网络上也很红,搜一下不赖,简直太有个性了,这人
  卡尔文·克莱恩(Calvin Klein)创始人Calvin Klein 1942年出生于美国纽约,就读于著名的美国纽约时装学院(F.I.T),1968年创办Calvin Klein“卡文克莱”公司

8,飞向别人的床的作者

一首伤感的歌曲,此歌曲的艺人c.k选择了自杀 , 吸毒的艺人 c.k 在最后绝望的时候 自杀未成功 被救护车带到了医生 抢救成功后的第一天夜里 她再次选择了自杀 拔掉了输液管
姓名:沉珂(C.K) 性别:女 星座:天秤座 血型:B型 故乡:湖南 生日:1987年10月22日 性向:双性恋,和异性玩精神上的恋爱,和同性玩肉体上的交缠。 关于c.k的资料真是少之又少,所以很多事情并不是很清楚。 C.K之死 [编辑本段] 地点:医院 过程:拔掉输液管. 死因:自杀 c.k 在最后绝望的时候, 服了80多片安眠药, 还注射了冰 用匕首在大腿和手腕处不断的割 其中手腕有一刀深的见骨, 但在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被阿姨发现, 自杀未成功, 被救护车带到了医生。 抢救成功后的第一天夜里。 她再次选择了自杀。拔掉了输液管。 关于C.K [编辑本段] 她爷爷是爱尔兰人,她有四分之一的爱尔兰血统。 说实话,她长的有些让人不敢靠近,很恐怖的样子。 其实,她很可爱得。 她死了,挺可惜的。 她,其实也挺有才的, 很多唱片公司都找过她,但是不知道为什么直到死了, 才知道有她。 她是药剂师,是一个哥特式女子。 她小脸尖下巴, 左脸纹有黑蝎子。 曾一次性打过五个洞, 一个眉钉 、一个舌钉 、两个唇钉, 还有一个恐怖的乳钉。 她说: 我将一次又一次的死去,来证明生命是无穷无尽的。 她声音很特别,写得歌词很特别。 她,C.K/沉珂,一个特别的名字, 特别的姓,特别的死之迷。 总之,她很特别。 让我们怀念C.K,怀念那个谜一样的女子。 男的叫MC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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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湖南二手救护车,救护车买柴油的好还是汽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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