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失败应当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吗》正文开始,本次阅读大概3分钟。
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要发布终止公告或示失败公告。
以下仅供参考:
某项目优秀次招标失败,问是否需要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是否是二次招标的必要前提条件?
招标法体系下的规定
一、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属自选动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两个问题:
优秀个问题:此处的终止是指本次招标的终止,还是本项目的终止?
第二个问题:该法条与招标失败后是否必须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有关系吗?
01 先回答优秀个问题
笔者认为,本条的终止指的是本次招标的终止,不是本项目的终止,理由:项目终止招标的理由之一就是招标项目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